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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严把国家推广目录质量关


 

第8问:公示期间收到了哪些反馈意见,是如何处理的?

答:公示期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目录》公示稿中的文字错误、要求更改企业联系方式、产品质量、伪造证书和知识产权争议等问题,大多数是询问未列入《目录》公示稿原因。对于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核实和调查,属于文字错误的给予更正,企业联系方式符合更改条件的进行了更改,对产品质量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询问原因的将在《目录》公告发布后答复。

 

第9问: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争议问题?

答:部分企业反映,列入《目录》公示稿中的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经咨询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争议是否成立应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经法院判决确属侵权的产品,将取消其《目录》资格。

 

第10问:企业如何了解未列入《目录》的原因?

答: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安排专人,分别对企业说明原因并进行解释。申报企业仍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我们将组织专家作出解释。

   

第11问:未列入《目录》的产品怎么办?

答: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在改进的基础上继续申报省级推广目录,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予受理。也可在年度调整时继续申报国家推广目录。

 

第12问:已列入《目录》的产品,是否还需要申报省级推广目录?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适用于在全国或多个省(区、市)推广。为了协调好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的制定工作,《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机械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8]34号)明确提出了不准要求企业重复申报、不准收取费用等规定。

 

第13问:《目录》的有效期是多长,期间是否还会进行年度调整?

答:《目录》有效期为三年(2009-2011年)。《目录》制定后,我们还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两次年度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企业可按照规定申报年度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增补时对于已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必再申报,但产品相关信息有变化时要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产品名称和型号不允许变更。各生产企业要加强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如果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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