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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严把国家推广目录质量关

零零社区网友  2009-01-06  互联网

:张桃英

v\:* o\:* .shape@font-face @font-face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编者按:

经过科学公正、严格认真的评审,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第1134号公告,公布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围绕着《目录》制定工作的方方面面,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的有关负责人。

 

第1问:《目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2问:《目录》的制定遵循哪些工作程序?

答:工作程序包括企业自愿申报、省级推荐、部级专家初审和综合审议、网上公示和公布公告等步骤。

 

第3问:企业的申报情况如何?

答:截至2008年9月底,共有1143家生产企业填报和提交了5194个产品信息。经过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共收到29个省(区、市)报送的1054家企业生产的4799个产品的有效申报材料,占企业提交申报产品总数的92%。

 

第4问:本轮《目录》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适当提高了“门槛”,主要是对申报企业的资质、规模和产品获得鉴定证书的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企业,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应是部级鉴定证书,以达到促进提升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扶优扶强的目的。

 

第5问:《目录》评审的具体情况如何?

答:根据《管理办法》,农业部于2008年4月30日下发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08]15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规定,经过企业自愿申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初审及农业部专家组综合审议、网上公示、征求财政部和发改委意见,最终形成了《目录》。

为了保证《目录》制定的科学公正,在评审之前专家组研究制定了评审规则。按照评审规则进行初审后,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共有503家企业的2515个产品,占省级推荐产品总数的52.4%;初审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共有618家企业的1929个产品,占省级推荐产品总数的40.2%;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共有167家企业的355个产品,占省级推荐产品总数的7.4%。经过农业部专家组的综合审议,共有890家企业的3818个产品通过了评审,通过率为86.0%。经网上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最后确定876家企业的3788个产品列入《目录》。公告产品数量占有效申报数量的78.9%。

 

第6问:影响企业产品进入《目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初审结果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申报材料不齐全。个别企业未提供必要的产品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及附件、推广鉴定证书及检验报告、依据的产品标准等。二是申报信息不一致。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不一致。三是质量和售后服务差。部分产品在本年度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存在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四是申报单位性质不符合要求。非企业单位的研究院所,不具备申报资质。

影响综合审议专家投票结果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先进性问题。部分产品结构简单,技术缺乏先进性,一些趋于淘汰和效率低、能耗高的产品,专家建议不予推荐。二是规模问题。一些企业和生产规模过小,注册资金和产销量较小的企业,不适宜进入国家级目录。三是真实性问题。部分企业填报的数据不真实,存在虚报情况。此外,还存在同一企业实体多头注册企业名称,多头申报的情况,这种情况也会影响到专家的投票结果。

 

第7问:专家审核意见是如何形成的?

答:在初审的基础上,农业部组建专家组进行了综合审议。来自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和农业等方面的22位专家参加了综合审议。专家组首先听取了初审情况汇报,对初审结果尤其是被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了确认,确保结果准确无误。在此基础上,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了综合审议。审议重点包括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适用范围、安全性和可靠性、生产和销售情况等内容。审议过程包括主审专家审查材料、专业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并向专家组汇报、专家组进行讨论和评议、投票表决,最后得票数量超过2/3以上的产品,形成《目录》公示建议稿。

 

第8问:公示期间收到了哪些反馈意见,是如何处理的?

答:公示期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目录》公示稿中的文字错误、要求更改企业联系方式、产品质量、伪造证书和知识产权争议等问题,大多数是询问未列入《目录》公示稿原因。对于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核实和调查,属于文字错误的给予更正,企业联系方式符合更改条件的进行了更改,对产品质量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询问原因的将在《目录》公告发布后答复。

 

第9问: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争议问题?

答:部分企业反映,列入《目录》公示稿中的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经咨询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争议是否成立应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经法院判决确属侵权的产品,将取消其《目录》资格。

 

第10问:企业如何了解未列入《目录》的原因?

答: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安排专人,分别对企业说明原因并进行解释。申报企业仍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我们将组织专家作出解释。

   

第11问:未列入《目录》的产品怎么办?

答: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在改进的基础上继续申报省级推广目录,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予受理。也可在年度调整时继续申报国家推广目录。

 

第12问:已列入《目录》的产品,是否还需要申报省级推广目录?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适用于在全国或多个省(区、市)推广。为了协调好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的制定工作,《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机械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8]34号)明确提出了不准要求企业重复申报、不准收取费用等规定。

 

第13问:《目录》的有效期是多长,期间是否还会进行年度调整?

答:《目录》有效期为三年(2009-2011年)。《目录》制定后,我们还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两次年度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企业可按照规定申报年度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增补时对于已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必再申报,但产品相关信息有变化时要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产品名称和型号不允许变更。各生产企业要加强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如果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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