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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服务作业合同有了新规范


杨雪 范云兵

今后,农机户为农民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时,将可签订统一规范的农机作业合同了。日前,为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建设,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农业部办公厅公布了最新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对农机社会化服务中的作业内容、作业标准及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发生纠纷的调解方式等各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具有特殊性的水稻机插秧服务附带了补充协议,有效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规范农机服务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2007年7月,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曾就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面向全国的农机系统征求意见,得到了大量及时的反馈。修改出台的合同范本较征求意见稿更为完善和简练。其中,做出明显修改的是合同的第17条,原为“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合同范本中将10日改为“变更之日的次日”,缩短了时间范围,更为有效的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经拥有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协会、股份制农机公司、农机经纪人等各种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3650万个,它们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订单服务、租赁服务、承包服务、跨区作业等服务。每到重要农忙季节,几十万农业机械、数百万农机手在全国各地进行农机服务,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但由于地区差异、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原因,作业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引发群体事情。据了解,目前,大量的农机作业服务都是以口头承诺的方式进行,出现作业纠纷或恶性竞争时,供求双方都缺乏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有专家认为,农机服务作业合同范本的出台不仅可以有效保护机手与农户双方的利益,为规范农机服务市场提供一个有效途径,而且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农机服务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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