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桃英
11月2日,农业部发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与现行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相比,《规定》的指向更明确,责任更清晰,内涵更丰富。据记者了解,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颁布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10号令),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有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自2005年起农机化管理司按照部立法计划的要求组织开展了起草工作,多次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进行讨论修改,先后征求了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之后,会同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认真研究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驾驶人”和农业部其他规章中“拖拉机驾驶人”的名称规定,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更名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与现行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10号令)相比,新《规定》明确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规定了对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管理,对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实行申领使用驾驶证管理制度;明确了登记机型和登记的种类,完善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申领使用的有关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细化完善了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等;明确了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增加了跨区机收安全规定等内容。此外,相对于《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10号令),新《规定》增加了“事故处理”一章。规定了联合收割机发生事故时当事人的义务和事故处理、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明确联合收割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负责处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将同时废止。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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