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
在11月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获得通过。该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第三次提交审议,位列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中的二类项目,即“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但实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进展却比其他不少一类项目(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还要快。 法律草案经过连续三次审议即出台,为近年来立法中所少见。参与立法的有关人士透露,这显示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视。本次立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该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对于主要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农民协会、专业技术协会等,则没有纳入该法规范。而早先关于成立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规定在二审稿时就被删除。新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又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另外一个备受关注的政策扶持问题,在此次立法中也设专章作了规定,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等。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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