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相邻省已审定通过品种可以在我省相同生态区进行引种,用以满足生产上需要。引种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07年5月17日修订的《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是指把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到安徽省同一生态区域种植、推广的行为。
相邻省是指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浙江省。
第四条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由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章 引种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引种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
(二)品种适宜推广区域与安徽省某生态区域属于同一生态类型区;
(三)品种产量、品质、抗性、生态适应性等主要性状达到我省品种审定标准;同时具有某些特殊优良性状,能够满足我省农业生产需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引种审批的申请人在安徽省应当具有相应经营资质。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引种审批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引种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类型、主要特征特性等;
(二)相邻省品种审定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
(三)相邻省品种试验总结相关部分;
(四)品种标准图片;
(五)栽培技术要点;
(六)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引种品种属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应当提供品种权证书和品种权人授权书;
(八)转基因检测报告(非转基因品种)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含有转基因品种);
(九)其它有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 受理引种审批申请时间为:小麦、油菜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其它主要农作物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引种审批申请截止日期后30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天内提供试验种子。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10天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引种试验
第十条 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对受理的品种组织引种试验。引种试验包括田间试验、抗性鉴定及品质测试。
第十一条 引种试验期限为该作物的两个生产周期,试验方式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确定。
第十二条 引种试验办法参照《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批与公告
第十三条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应当在品种试验结束后60天内完成试验数据汇总工作。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后的9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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