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原因。申请人对引种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的品种,由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引种审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原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生态类型、育种者、申请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年限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 引种审批品种的退出参照《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引种试验和引种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 引种审批申请人在申请品种引种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引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引种审批通过品种在有效期内视同审定通过品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01年7月26日发布、2007年5月17日修订的《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18/hq_155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