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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办法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天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品审会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定编号由安徽省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组成,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申请参加品种试验的名称,是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一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育种者、品种来源、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30天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省品审会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省品审办应当在复审后30天内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三条 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导致生产事故或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

(二) 审定时间超过10年,失去推广应用价值的;

(三) 种性严重退化,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标准样品明显不符的;

(四) 未按要求提交标准样品的;

(五) 品种权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 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三十五条 审定时间超过10年,仍有推广应用价值需要保留的品种,由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或推广部门等提出申请,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省品审会审核同意,可以延期退出,延期退出的品种必须限定延长的期限。

三十六 省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生产者、使用者和品种权人等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退出建议,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三十七条 省品审办对建议退出的品种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提交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

专业委员会按品种审定的方式初审,经初审同意退出的品种,在省农业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三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天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告退出。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三十九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四十条 引种审批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参照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四十三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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