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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办法征求意见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检测报告(非转基因品种)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含有转基因品种);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材料。

受理品种审定申请时间为:小麦、油菜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其它主要农作物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省品审办在申请截止期后30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天内提供试验种子。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和省品审办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以及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具体试验管理办法由省品审会制订并发布。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生育期、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检测。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适宜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第十六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十七条 品种的DUS测试与该品种第二年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中设置的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提出及更换,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DUS测试等由省品审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应当会同省品审办,定期组织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作为品种处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应当在品种试验结束后60天内完成试验数据汇总工作,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由省品审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报告,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品审办将品种处置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应当在试验总结会议结束后15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报告及品种考察报告、抗性鉴定、品质检测、转基因检测等单项报告提交省品审办。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品审办应当在60天内组织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完成初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品种,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根据审定标准,依据试验结果,结合田间考察情况进行初审。采用实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者到会解释品种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并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30天内将初审意见及试验汇总结果,在省农业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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