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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办法征求意见

网友投稿  2016-11-18  互联网

关于征求《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种子管理站,种业科研、教学、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加强品种管理工作,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两个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四届十三次会议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各市种子管理站要及时征求并汇总辖区内育种单位、种子企业的意见。

     书面修改意见请于3月15日前反馈至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请提前发至下列邮箱。

     邮 箱:fanrongxi@sohu.com,xiaofengyao@126.com

     联系人:范荣喜,姚小凤,联系电话:0551-63436842

     附件

     1、《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品种审定会员会品审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附件1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设立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品审会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品种审定日常工作。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省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省品审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省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省品审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省品审办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徽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审办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每年不少于5个点。

第十一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应一致。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检测报告(非转基因品种)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含有转基因品种);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材料。

受理品种审定申请时间为:小麦、油菜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其它主要农作物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省品审办在申请截止期后30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天内提供试验种子。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和省品审办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以及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具体试验管理办法由省品审会制订并发布。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生育期、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检测。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适宜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第十六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十七条 品种的DUS测试与该品种第二年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中设置的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提出及更换,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DUS测试等由省品审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应当会同省品审办,定期组织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作为品种处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应当在品种试验结束后60天内完成试验数据汇总工作,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由省品审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报告,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品审办将品种处置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应当在试验总结会议结束后15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报告及品种考察报告、抗性鉴定、品质检测、转基因检测等单项报告提交省品审办。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品审办应当在60天内组织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完成初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品种,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根据审定标准,依据试验结果,结合田间考察情况进行初审。采用实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者到会解释品种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并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30天内将初审意见及试验汇总结果,在省农业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天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品审会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定编号由安徽省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组成,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申请参加品种试验的名称,是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一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育种者、品种来源、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30天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省品审会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省品审办应当在复审后30天内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三条 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导致生产事故或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

(二) 审定时间超过10年,失去推广应用价值的;

(三) 种性严重退化,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标准样品明显不符的;

(四) 未按要求提交标准样品的;

(五) 品种权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 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三十五条 审定时间超过10年,仍有推广应用价值需要保留的品种,由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或推广部门等提出申请,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省品审会审核同意,可以延期退出,延期退出的品种必须限定延长的期限。

三十六 省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生产者、使用者和品种权人等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退出建议,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三十七条 省品审办对建议退出的品种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提交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

专业委员会按品种审定的方式初审,经初审同意退出的品种,在省农业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三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天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告退出。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三十九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四十条 引种审批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参照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四十三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相邻省已审定通过品种可以在我省相同生态区进行引种,用以满足生产上需要。引种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07年5月17日修订的《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是指把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到安徽省同一生态区域种植、推广的行为。

相邻省是指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浙江省。

第四条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由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章          引种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引种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

(二)品种适宜推广区域与安徽省某生态区域属于同一生态类型区;

(三)品种产量、品质、抗性、生态适应性等主要性状达到我省品种审定标准;同时具有某些特殊优良性状,能够满足我省农业生产需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引种审批的申请人在安徽省应当具有相应经营资质。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引种审批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引种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类型、主要特征特性等;

(二)相邻省品种审定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

(三)相邻省品种试验总结相关部分;

(四)品种标准图片;

(五)栽培技术要点;

(六)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引种品种属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应当提供品种权证书和品种权人授权书;

(八)转基因检测报告(非转基因品种)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含有转基因品种);

(九)其它有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 受理引种审批申请时间为:小麦、油菜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其它主要农作物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引种审批申请截止日期后30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天内提供试验种子。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10天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引种试验

 

第十条 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对受理的品种组织引种试验。引种试验包括田间试验、抗性鉴定及品质测试。

第十一条 引种试验期限为该作物的两个生产周期,试验方式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确定。

   第十二条 引种试验办法参照《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批与公告

 

第十三条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应当在品种试验结束后60天内完成试验数据汇总工作。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后的9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原因。申请人对引种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的品种,由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引种审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原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生态类型、育种者、申请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年限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 引种审批品种的退出参照《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引种试验和引种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 引种审批申请人在申请品种引种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引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引种审批通过品种在有效期内视同审定通过品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01年7月26日发布、2007年5月17日修订的《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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