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都须出具合格证明。
《条例》规定,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禁止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须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
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屠宰工具和设备、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畜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禽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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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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