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新型疫苗研制步伐加快 传统疫苗对保障家禽业的健康生产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目前疫苗免疫几乎用于所有主要的家禽传染病。但随着现代免疫学、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及禽病免疫预防实践需要,新型疫苗不断出现。如重组病毒疫苗、重组细菌疫苗、基因缺失疫苗、多表位疫苗、可饲疫苗以及DNA疫苗等,这些疫苗在实验室研究中有一定免疫效力,但如何在临床上广泛应用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不过这给人们在疫苗研制和开发中提供了新的观念和思路。值得注意的是,新型疫苗研究中经验型研究模式仍占相当比例,疫苗理性设计的新模式虽已有雏形,但理论和技术积累严重不足。
1.4 疾病机理的研究不断深化 家禽疾病发病机理一直是禽病研究的重点,常规方法是从眼观和显微镜下组织器官细胞水平上研究和常规微生物与免疫学细胞水平上研究,随着分子生物学及电子显微镜的普及应用,使禽病研究者能从分子水平上进行疾病发生机理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在病原体?宿主相互作用规律方面将大有作为。
2.我国禽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非标准化的养禽模式 家禽生产单位所有制形式多样,规模大中小散并存,设施工艺水平高、低、简同在,生物安全防疫体系不健全,疫苗、兽药、饲料滥用严重,导致疫病难以控制,产品无法满足“高品质、安全、无公害”的食品消费追求。
2.2 进口疫病多 如EDS-76、J-AL、CIA、HPAI、RE等。
2.3 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不规范 中国人人有权杀鸡宰鹅,家禽及其产品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不收费、私自贩卖、收购、运输病死家禽及其产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2.4 法制不健全 我国与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有《食品卫生法》(1983)、《传染病防治法》(1989)、《进出口商品检疫法》(1989)、《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1992)、《动物防疫法》(1998)、《兽药管理条例》(1987)、《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等,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是以部门起草立法,带来很多弊端,有的存在不少法律空白,有的相互抵触,有的与国际的法律不衔接,有的可操作性差等等。
2.5 兽医体制存在问题 目前,欧盟对我国兽医卫生的管理体制持有很大异议。如我国的养殖和加工出口企业中有不同部门的兽医在实施兽医卫生的监管工作,其中既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派驻的兽医,也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以及企业自己的兽医。而欧盟方面明确提出,只有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派出的兽医,才能对生产和加工企业的家禽及其产品实施合法的兽医卫生监管,其他兽医在法律上均无监管的资格。因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兽医仅仅局限于口岸和出口产品,不能涵盖全部畜禽产品,而欧盟要求一个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符合兽医卫生标准,才能有效保证输欧产品的质量,才能对欧盟出口,同一企业的产品不能因为内销、外销之别而执行不同的兽医卫生监管程序。另外,企业自己的兽医作为企业的雇员,是为企业利益服务的,其对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不能代表国家的兽医卫生监管程序。而农业系统内部市、县以下的兽医体制是集防疫、检疫、服务、经营、监督于一体。
2.6 疫苗、兽药、饲料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太多。小规模重复建设太多,形成不了合力,品牌产品太少。
(三)我国禽病的防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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