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 16764-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合饲料企业的卫生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营销的单位或个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牌本的可能性。
GB 4122-83 包装通用术语
GB 8946-88 塑料编织袋
GB 8947-88 复合塑料编识袋
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0648-93 饲料标签
GB 13078-91 饲料卫生标准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 10647和GB 4122中的术语及其定义。
4 饲料原料采购、运输、贮存的卫生
4.1 采购
4.1.1 采购的饲料原料应符合GB 13078中的有关规定。
4.1.2 采购的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添加剂的有关质量标准,不应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不允许使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饲料添加剂。
4.1.3 采购的药物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兽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2 运输
4.2.1 用于包装、盛放原料的包装袋和包装容器,必须无毒、干燥、洁净。
4.2.2 运输工具应干燥、洁净,并有防雨、防污染措施。不得将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4.3 贮存
4.3.1 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鸟设施的仓库内。同一仓库内的不同饲料原料应分别存放,并挂标识牌,避免混杂。
4.3.2 饲料添加剂、药物应单独存放,并应挂明显的标识牌。
4.3.3 饲料原料存放在室外场地时,场地必须高于地面,干燥,并且必须有防雨设施和防止霉烂变质措施。
4.3.4 各类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贮存,不应与农药、化肥等非饲料和饲料产品贮存于同一场所。
5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
5.1 选址
工厂必须设置在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和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5.2 厂区和道路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及进入厂区的主干道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质路面(沥青或混凝土路面)。路面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5.3 厂户与设施
5.3.1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要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洗、整理。要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工艺合理布局。
5.3.2 厂房与设施应具备日常保养的措施。
5.3.3 厂房内应有足够的加工场地和充足的光照,以保证生产正常运转。并应留有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修、清理的进出口。
5.3.4 厂房与设施应有防鼠、防鸟、防虫害的有效措施。
5.3.5 原料仓库或存放地、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的地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潮性能,应进行日常保洁。地面不应堆有垃圾、废弃物、废水及杂乱堆放的设备等物品。
5.4 生产(加工)车间的要求
5.4.1 生产加工车间内工人操作区的粉尘浓度应不大于10mg/m3,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3。
5.4.2 生产加工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音标准为85dB,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时间不同,允许噪音标准见表1。
表 1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时间,h 8 4 2 1
允许噪音, dB 85 88 91 94
注:最高不得超过115dB
5.4.3 车间内必须具有通风、照明设施。
5.5 工厂的建筑布局要合理
工厂的建筑物及其他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的选址、设计与建造应满足饲料原料及成品有条理的接收和贮存,并在其加工过程中得以进行有控制的流通。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隔开。应设有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厕所(浴室)。
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应远离生产区。
5.6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完整良好
工厂的原料仓库或存放地、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都应具有完整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6 工厂的卫生管理
6.1 措施
工厂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卫生管理规定。
6.2 维修、保养
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检修,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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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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