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蚕种检疫,控制疫病发生,提高蚕种质量,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和省地方标准DB33/217.1-2007《桑蚕种质量》的有关规定,浙江省蚕种管理站决定,从2007年秋期供应的蚕种开始使用“蚕种检疫合格证”。蚕种检疫合格证由省蚕种管理站制发,实行一年一版,检疫合格证上标明的年度为检疫时间。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关于规范蚕种包装标识的通知》(浙蚕管〔2007〕8号)的要求,在指定位置粘贴“蚕种检疫合格证”。未经省蚕种质量检验站检疫的蚕种,不得使用检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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