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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思考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以2003年为分界点,可以划分为卫生部门为主监管体制、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监管体制两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 2003年的50余年里,我国实施的是以卫生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相关部门配合的食品卫生监管体制。从2003年起,食品安全监管进入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并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日益增长的要求,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特点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部门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1.在国务院层面,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批准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制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目录。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开展风险监测评估、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等。目前,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已经建立食品安全部际协调工作机制,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和问题乳粉专案联合工作组为平台,采取了部门会商、联合发文、应急集中办公、现场督办、邀请地方汇报等手段,建立了牵头组织协调、及时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由各部门依法依职责抓好落实的工作模式,形成了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较为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从制度机制上防止推诿扯皮,形成监管合力。

2.在地方政府层面,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下的部门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食品安全法,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除北京、上海和福建外,其余28个省(区、市)的省级“三定”方案已规定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到卫生部门,目前24 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开展工作,其中 11个省还在卫生厅(局)内单设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其他4个省份职能交接还未到位;尚无省份在省级政府层面单设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相应工作由卫生或者其他部门承担。市、县一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仍在进程当中,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要求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全国近50%的市、30%的县已完成。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市在政府层面设立了食品安全办,比如长沙、常德、株洲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市委书记任顾问,在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办作为职能组成部门,食品安全办主任由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在政府办公厅成立了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分管秘书长担任。

(二)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特点

一是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农产品种植和畜禽养殖主要采用分散方式,食品行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食品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所占比重仍然较低,全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约占总数的80%。此外,食品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不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薄弱,消费水平总体偏低。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在食品安全工作链条长、环节多、任务重、头绪多、问题多的情况下,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所有任务,需要集中多个部门的监管力量和资源,形成合力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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