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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5类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作为农产品从市场流向市民餐桌的最后一道关口,相关部门对经营环节的监管至关重要。《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5类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如果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农产品。

  进入市场销售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同时,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农产品超市未建台账最高罚2000元

  草案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市场,其开办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实行固定摊位、挂牌经营,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农产品经营者也应当遵守规定,在摊位前悬挂标有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标示牌;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根据购买者的要求,提供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

  同时,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等农产品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如果农产品专业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召回

  根据草案,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如果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召回农产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追溯,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有关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另外,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其开办单位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经营者责任的,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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