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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立法监管农产品 绿色食品不得散装销售


  山东省将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无缝监管。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伪造、冒用或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绿色食品不得散装销售。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销售的4类产品进行包装,包括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鲜活水产品、畜禽产品除外),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已取得注册商标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产品等。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说明,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或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应在包装物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经营者对农产品安全负责。根据草案,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如果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召回农产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将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追溯,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有关责任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另外,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要建立生产记录。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等。在生产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上市前,应自行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向产品采购者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此外,草案提出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违反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将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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