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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量农药专利过期,国内利用蕴含巨大商机


 


日前,近200名农资经销商参观了蔸都发中稻示范田、南方水稻黑条短缩病试验示范田等多项试验示范。图为大方植保总经理何可佳在现场分析新农药组合套餐的实验结果。   (本报记者 高云 摄)


  用之前,要注意五个问题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过期农药专利的利用,他们也迫切地想了解,在利用这些品种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一些农药、信息检索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答案,归纳起来大体有五个方面。


  一是确定农药产品的法律状态,注意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据蔡志勇介绍,当某一农药品种没有申请中国专利,其确认和利用就比较简单。但只要该品种在国外申请专利,该专利没有中国同族,或者该品种国外最早申请的专利公开之前又没有到中国申请专利,就能够确定该品种没有中国专利,可以在中国生产和销售。但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该品种产品出口到有专利保护国家属于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查到无同族的中国专利时,还要根据时间判断。一般来说,国外专利自其本国专利申请30个月后、指定了中国的世界专利自其申请世界专利48个月后如果其专利族中没有中国专利号,则可以在中国境内无偿使用。


  二是在开发国外专利过期农药方面还需要注意其精心设计的全面的专利保护。胡笑形表示,这一类的专利除了对原药的专利保护之外,还有相关中间体的专利、新用途专利、农药新剂性的专利等,这些后续专利也成为从属专利。在这类农药专利权期满之后仍需要谨慎,在开发过程中避开其在方法、中间体、制剂和用途等各方面的专利,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侵权风险。


  三是注意补充保护证书即SPCs的保护。据了解,为了保护过专利期的技术产品,一些农药公司作为保护措施,经欧盟批准,自1997年起采用了补充保护证书,对1985年1月1日后获得SPC授权的保护期有效延长5年。如噻虫胺原为2009年11月期满,因获得 SPCs,保护期延至2014年。


  四是过期专利农药产品的延伸开发要有预期的目标,切记“一窝蜂”。在过期专利农药开发产品时,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潜在市场的预测以及同行企业对该产品的竞争情况,根据原料和中间体的可供应情况,以及装置和设备的最优组合。如果产品以外销为主,即为国外公司进行外包生产,规模以外包需要量而定。


  五是要关注农药创制型企业的专利战略。了解农药创制型企业的专利战略,可以使农药企业谨慎地作出投资决策,避免项目盲目投产,撞上原创品种公司所构建的严密的专利网,触及专利“地雷”。在企业仿制产品上市前,应充分地检索和进行市场调研,确认可以避开专利链条上的其他有效专利如方法、中间体、制剂、用途等。


  “在专利过期农药的开发过程中,一方面要全面、认真的查阅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避免侵权;另一方面,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断提高我国农药工业的技术水平。”一业内专家表示。

 
  想用好,仍得做通盘考虑


  注意到选择可利用过期专利的问题还远远不够,开发专利过期的农药品种是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对其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还需要从各个方面通盘考虑。


  胡笑形认为,首要问题是选择合适的过期农药专利,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这两个关键因素来选择开发利用过期农药专利品种。胡笑形提出,一方面,企业要考虑农业与市场的需要。要对国内的农作物类型、农作物耕地面积、农业病虫害发生状况、所用农药类型,急需农药类型等方面做深入调查。只有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农药企业才会有的放矢。市场的需要则要求企业必须了解待开发的品种在市场所占份额。在关注国内市场的同时,企业还要瞄准国外市场,如非洲、拉美等市场。另一方面,企业要根据可能的条件选择开发过期的农药产品,需考虑自身条件如原材料获得的难易程度、企业技术水平、技术人员的配置等。此外,还要考虑社会因素,如地方政府是否允许、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


  “要想更好的利用专利过期农药,企业还要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下功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副部长张伟波说,农药企业在过期农药专利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合法的“仿中学”、“学中创”,走一条仿制、仿创、完全创制的发展之路,从而达到低投入、高产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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