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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


关于做好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4]3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为改善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条件,减少产后损 失,均衡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 工设施建设。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围绕“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加快推进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

(一)突出扶持重点。以马铃薯主产区为重点兼顾果蔬优势产区,实施区域和对象要向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推进集中连片建设。

(二)农民为主建设。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三)阳光规范操作。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受益主体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2014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保鲜库和烘干设施。

(二)补助对象。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补助设施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三、组织管理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 省(区、兵团)项目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并于5月16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审核;农业部商财政部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省;省级 农业、财政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下发县级部门实施。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分别在建设主体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项目 实施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自愿提出建设申请(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3)。如果申请者较多,所需资金超过预算额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农民认 可的方式,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在农业部、财政部指导下,省级农业、财政部门 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各省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并于12月15日前将政策年度实施总结 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具体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先告知农民验收程序和验收指标再开工建设、两次公示、两 次管理信息录入(补助设施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等制度,抓 紧组织项目审批、技术指导、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加强项目申请、审核、结算等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过程的透明度。设施建设完成后, 应早验收、早兑付,缓解农民资金压力。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马铃薯 强化 农民增收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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