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种〔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要求,“全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现已投入使用。为保证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登录
(一)登录网址
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22.128.6.135/seed。
(二)登录方式
各级发证机关按管理用户方式登录,用户名为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具体可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查询获取。如河北省种子管理站用户名为“130000”,石家庄市种子管理站用户名为“130100”,正定县种子管理站用户名为“130123”。省级发证机关登录密码向软件技术支持单位获取,地(市)、县级发证机关向所在省级发证机关获取,取得密码后请尽快修改。
二、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填报
(一)主要内容
1.种子生产许可证: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公告文件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住所、法定代表人、作物种类、品种(组合)、生产地点、注册资本、联系电话等。
2.种子经营许可证: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公告文件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住所、法定代表人、作物种类、品种(组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注册资本、联系电话等。
(二)生产经营信息填报主体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省、地(市)、县级发证机关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的填报主体。
(三)填报类型
1.对于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部种子管理局已将各地2011年4月前报送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录入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请各级发证机关登录系统进行核对,信息不全或不准确的进行补充完善,尚未录入但仍在有效期内的,由各级发证机关按照填报内容进行补登。
2.对于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发证机关一律通过登录系统,使用许可证网络打印系统打印许可证,完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自动填报。尚未通过网络打印但已公告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及时通过登录系统进行补打。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发证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加强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信息管理,认真组织信息填报工作,确保信息完整、真实、有效。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填报工作须在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
(二)启用许可证网络打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打印,原则上由省级发证机关统一打印,具体按照打印指南进行操作。
(三)确定信息联络员
各省级发证机关要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等内容发至zzjzyfzc@agri.gov.cn。
(四)其他有关事项
使用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时,如有问题请咨询软件技术支持单位中园博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邢复章,电话010-82896651-3355或3366。
种子管理局联系人为何庆学、厉建萌,电话010-59193237,59193236。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12-04-01/102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