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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农牧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今年上半年,生猪价格持续上涨,影响了物价总体稳定,对群众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做出重大部署。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

  落实好《通知》明确的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措施是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政策尽快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当地发改部门沟通,共同落实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目前中央财政已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要求,抓紧核实能繁母猪存栏基数,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母猪养殖户手中。要会同财政部门督促生猪调出大县切实用好奖励资金,统筹规划调出大县生猪产业发展,增强调出能力。要主动配合各地保监部门做好生猪保险工作,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在落实好各项新增政策的同时,要继续督促项目县按项目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地实施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加速生猪品种改良进程。

  二、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转变生猪生产方式、增强猪肉市场供给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提高生猪产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继续探索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有效技术措施,积极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模式。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投入力度,切实帮助养殖场户解决用地难和贷款难问题。

  三、建立健全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种业是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当前,我部正组织编制《全国养殖业良种工程“十二五”建设规划》,把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建设内容,继续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本区域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切实增加投入,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要按照《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要求,做好核心育种场的培育和推荐工作,规范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积极开展遗传交流与评估,稳步推进生猪联合育种。要大力支持种猪扩繁场和种公猪站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种猪场(站)执法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做好种猪场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的监测净化工作,提高种猪质量水平。要按照我部印发的《关于提高母猪生产水平和仔猪成活率的技术指导意见》,通过专家培训和现场指导等形式,帮助养殖场户改善饲养管理,提高生猪生产水平。

  四、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全力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防控的同时,要加强仔猪流行性腹泻等常见病的防控。对免疫病种,加大免疫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做好新补栏仔猪、散养猪的日常补免,加强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养殖企业防疫监管,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实行严格封闭管理,开展夏季消毒灭源,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调运生猪的可追溯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抓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有效反应、及时应对,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提高基层防疫水平。大力开展防控技术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广大养殖者防疫意识和防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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