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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三、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近两年,汉川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存在发展不平衡、运作欠规范、管理需加强等问题,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好更快发展,还需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要明确职责,“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缺位也不能越位。要本着“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原则,淡化“官办”或“半官办”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在启动期间,可以围绕主导产业,采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上马、引上路”。在正常运行后,政府应逐步地退出来,做到“管理不包办、扶持不代替”,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发展。

  二是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要坚持发展为先,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保发展。在制度、机制、管理上进行规范,重点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帮助建立规范的章程,完善内部相关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积累和分配机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通过分类指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初级形态的互助向生产经营联合与合作,从区域性合作向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合作,从简单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合作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资本合作等方向发展。

  三是处理好一种模式发展与多样化发展的关系。目前,专业协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模式,但不能仅局限于这种模式,而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农民自身多样化需求,引导发展与之适应的组织模式,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无论何种形式,都给予鼓励、引导和支持。

  四是处理好政策扶持和营造环境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政府加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力度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关键还是要营造环境,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市场信息、培训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支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以良好的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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