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返回 打印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零零社区网友  2010-06-18  互联网

  近年来,湖北汉川市把大力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加速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全市现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69家,网络农户57万余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3%。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年人均收入1.5万元,带动全市农民人均增收105元。

  一、作用与成效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同类农产品(000061,股吧)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利于解决村集体“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根据汉川的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作用。

  1、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产业化经营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连接着市场,一头连接着农户,以产业和市场为依托,把农户联合起来,大力推广名、特、优新品种,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销售、社会化服务,推进了主导产业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农、工、科、贸一体化进程,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

  2、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原来一家一户、一村一组的经营组织模式发展为千家万户统一成片的规模经营,使分散经营的农户组成联合体,联合起来与市场对接,从而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联结,缓解了买难、卖难和获取技术难、贷款难等问题。

  3、提高了农业科技含量,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市场把农业科技推广与农户利益联结起来,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良种引导和新技术示范推广运用等工作,为科技流向农村、流向千家万户畅通了渠道。

  4、拓宽了农产品流通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从实际情况看,凡是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收入一般都高于非成员农户。据统计,汉川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组建了6155人的市场营销队伍,4268人的农产品远销队伍,拥有车辆1267台,在各大中城市设立营销网点和信息收发网站1796个,2009年为农民代购代销农产品86.7万吨,会员农户人均增收509元。

  5、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扩大了农民就业渠道;推进了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构建了新型和谐农村。

  二、主要特点和做法

  汉川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构建模式看,主要有五种类型。

  一是能人领办型。即由一些生产能人或购销能人牵头吸纳农户参加而组织起来的组织。主要由农民经纪人和经销大户利用自身生产、经营优势领办,会员在技术、销售等方面以其为依托开展合作,其合作模式为“农村能人大户+专业协会+农户”。

  二是基层组织主导型,主要是一些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发起组织。其合作模式为“村支部(村委会)+协会+农户”,村委会干部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一并行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管理职能。

  三是部门扶持型。即由政府部门扶持,吸纳农户参加而组建的组织。其合作模式为“政府部门+协会+农户”,这类组织在资金筹措、技术推广、内部管理等方面得到政府较多的支持,运转比较顺畅,会员受益明显。

  四是企事业单位干部牵头型。即由企事业单位干部牵头,吸纳农户参加组建。其主要特点是,牵头人利用自身优势,大规模组织农产品的外销,较好地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有效解决农民“卖难”问题。

  五是龙头企业依托型。即依托龙头企业,创建“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其特点是通过订单的形式,龙头企业连基地连农户连市场,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

  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汉川市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开展辅导培训、抓好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着力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部环境。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抵扣增值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化肥农药等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舍和水产养殖场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道路硬化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合作社从事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用生产电价标准;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万元,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奖励等等。

  三、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近两年,汉川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存在发展不平衡、运作欠规范、管理需加强等问题,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好更快发展,还需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要明确职责,“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缺位也不能越位。要本着“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原则,淡化“官办”或“半官办”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在启动期间,可以围绕主导产业,采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上马、引上路”。在正常运行后,政府应逐步地退出来,做到“管理不包办、扶持不代替”,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发展。

  二是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要坚持发展为先,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保发展。在制度、机制、管理上进行规范,重点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帮助建立规范的章程,完善内部相关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积累和分配机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通过分类指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初级形态的互助向生产经营联合与合作,从区域性合作向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合作,从简单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合作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资本合作等方向发展。

  三是处理好一种模式发展与多样化发展的关系。目前,专业协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模式,但不能仅局限于这种模式,而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农民自身多样化需求,引导发展与之适应的组织模式,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无论何种形式,都给予鼓励、引导和支持。

  四是处理好政策扶持和营造环境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政府加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力度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关键还是要营造环境,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市场信息、培训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支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以良好的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http://farm.00-net.com/news/4/2010-06-18/100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