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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




  经济结构的转变总是表现为对农民从土地上的排挤,如果非农业领域的资本积累的速度不足以适应农民被排挤的速度,就会发生农村“过剩”劳动力问题,农民收入增长将出现长期停滞,城乡收入差距将迅速扩大。而这正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中面临的情况,我国也不例外。调查发现,近十年里,我国的进城务工者的工资基本没有增长,这正说明我们面临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所说的“劳动力无限供应”的状态中。

  如果仅仅是结构调整引起的农民的痛苦,还不足以引发农村危机。使得结构调整对农民的排挤转变为农村危机的真实原因,则是国家不当政策造成的对农民利益的侵害以及市场结构不完善产生的对农民的剥夺,前者往往是关键。

  市场从来就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由人和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构成,其中有的集团会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垄断性。如果不考虑政治因素,仅仅信息不对称就会造成剥夺。普通农民通常在流通领域同时遭遇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农产品采购商的价格策略的利益侵害,自然也不具备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果没有政府恰当的政策支持,农民就会总在扮演利益受损的角色。即使美国这样号称“以农立国”的国家,农民也曾长期与城市商人进行斗争,扞卫自己的利益。

  然而,要政府主动采取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有时候,中央政府认识到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地方政府也不一定付诸行动。转型中的国家常常把工业发展放在优先地位,各项政策服务于工业资本的积累。而吏治腐败,官商结合,则会加重农民利益遭受侵害的程度。在这种利益格局之下,乡村知识分子或关注农民事务的城市知识分子很容易把一切农村问题归结为政府无能和官员腐败,从而产生意识形态方面的整合危机。这个时候还容易产生政治上的激进主义,给政府的渐进改革路线造成困难。

  从许多国家社会转型的经验看,这两种侵害和剥夺常常难以避免。只是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国家比较幸运,对农民的剥夺时间较短,程度较轻,因而农村危机未曾严重阻碍社会转型进程。例如,西欧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有过两个有利条件:一是他们的殖民地扩张减缓了人口危机;二是他们的社会结构早就有了某种扁平的性质,制度调整的包袱比较轻。即使如此,西欧国家也未能完全避免农村危机。比较起来,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也不能急于求成。

  上面所述虽然是由一般逻辑描述的典型过程,但也不能认为这就只是“明珠家的事情”。在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产品和工业品之间的所谓“价格剪刀差”已经产生了对农民利益的侵害。近20多年中的土地转移更使农民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还有其他的一些政策也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农民的利益。至于中国农民的市场环境,其中更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纠缠在一起,在农民的观念中,市场和国家几乎是同义语。基层政府动辄进入市场,供应商、采购商、土地开发商,各种角色都可能去扮演,而最重要的施政者和仲裁者这类角色则决定了他们在进入市场时的先天优势。政府作用突出了,但同时这种作用也给农民制造了抱怨的对象。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政府该有如履薄冰的慎重。按照前面叙述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常见病”,政府似乎应特别注意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工夫。第一,要在宏观经济大体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工商业资本的积累速度,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以便缩短“劳动力无限供应”的经济阶段。中国的“市民工”和“农民工”这样的分野也要尽快消除。第二,要大力约束地方政府,让他们不去做市场上的“交易者”,而尽可能地做“仲裁者”。要让农民知道市场和国家不是一码事,国家是农民在市场上的帮手。做到了这一点,社会转型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第三,不遗余力地建立社会公正,大力提升农民的社会权利,对各种激进主义来个釜底抽薪,消除社会转型的隐患。我们当然要注意效率和公正之间的关系,但从现实看,中国的问题不是公平多了,效率少了,而是不公平的程度已经影响到效率。本届中央政府在改善农民境况方面下了很大气力,整体上看成绩显着。提出这几点是不是讲“大道理”,是不是天方夜谈?应该说是“大道理”,但不是天方夜谈。我以为目前的宪法制度之下我们还可以做许多事情,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空间还很大。我们怕的是小道理战胜了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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