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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流动摊贩是否登记民众说了算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立即引起了关注和争议,比较集中的观点主要有: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毋庸置疑,但是如果真的放开,一些问题随之而来:首先,摊贩的无序经营的确会对社会环境和交通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放开会否导致大量人员涌入,会否超过城市的承载限度?如果设置一定的条件,如户籍等,是否又造成了另一种歧视,与降低流动摊贩获得合法身份的门槛这一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一位网友留言说:当大批游商来到北京,政府会不会要求只有北京户口的,才能在京城练摊儿呢? 


        其次,流动摊贩对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合法经营者不对等的竞争经营方式,很可能产生较大冲击,会否导致二者矛盾直接对立?“我租了门面房卖西瓜,他拉着车卖西瓜,我们都有营业执照,有不同吗?”有公众提出了疑问。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流动摊贩虽然给市民带来了一些方便,但缺少规划、脏乱差的形象也可能招致部分市民的反感。 

        对于这些疑问,赵晓光表示,正是考虑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国务院法制办最终决定把这些问题抛出来,听听公众的意见。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时间将近40天,就是希望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此前,国务院法制办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 

        赵晓光坦承,征求意见稿中类似“流动摊贩可以登记成为个体户”的规定比较积极,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对于流动摊贩这一问题,参与立法的各界人士已经形成一致观点:流动摊贩因其地域性、季节性的特点,始终存在,必须承认的一点是:他们的存在方便了群众生活,而且涉及民生,与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有关,对于这一现象,堵,肯定不行,应该在尊重现实的前提下探讨如何管理的问题,最终达到这一群体“监督有效、规范有序、行为自律”。 

        “如果征求意见中发现大多数意见赞同这一做法,我们将会在下一步的修改中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比如政府或工商管理部门如何指定固定经营场所,让流动摊贩来经营,如果出现分歧,我们修改的重点就是如何趋利避害。” 

        需要政府提高管理能力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明确摊贩经营合法性的同时也指出,“必须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有评论认为,一方面摊贩登记为无固定经营场所,另一方面却要在限定区域经营,本身就存在矛盾。 

        对于这一问题,赵晓光解释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希望达到“保护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容市貌最大限度的统一。” 

        更多的人关心获得营业执照后的税收问题。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取得营业执照后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现实中,摊贩小本经营,利润十分有限,流动摊贩不愿意办理营业执照的最大原因就在于不愿意也无力承担不算轻的税费。 

        赵晓光一再对记者强调,这一法规属于国务院今年一类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出台,无论这一法规的具体条款如何规定,都是为了实现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降低流动摊贩的准入门槛正体现了这一点,这对政府是一巨大挑战,未来的法规能否得到顺利执行关键在于政府要学会管理、适应管理。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大城市划定时间、地区,允许流动摊贩进去经营,比如工作日上午8时之前,可以在居民聚居区卖菜、日用品等,双休日可以后延一小时,又方便市民生活,又不影响交通。” 

        赵晓光认为,这些问题关系法规能否得到执行,需要后续的、配套的政策措施来完善,相关管理部门应该按照立法的基本思路,本着方便登记、加大扶持力度的原则,出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不少城市的城管部门对流动摊贩获得营业执照后和工商部门的权限如何划分表示疑惑。对此,赵晓光表示,城管行使的是对没有获得营业执照的摊贩的行政处罚权,对于取得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应由工商部门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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