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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思考


        我国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特有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处事哲学都有其独到之处,这是因为农村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处理事情的方法与城市不尽相同。他们一般都会重视家族观念,服从长辈权威,愿意听头面人物意见,即使案件由法院审理他们也要考虑以上观念,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07年基层法庭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2569件,调解率为 83.3%,2008年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2704件,调解率为86.06%,实现了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目标。主要就是我们基层法庭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注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依靠农村特有的善良习俗以及风土人情来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达到胜败皆服。通过对我院两年来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调查,农村案件调解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农村案件调解既要讲法律又要灵活疏导

        虽然经过多次普法宣传,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遇到纠纷他们也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出发点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与其他当事人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官要灵活客观运用法律和风土人情来审理案件。这是因为农村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财产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抚养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是在同村或者是有亲属和其他关系人之间发生的,老百姓对这些纠纷有自己的看法和评判标准,针对此种情况,我们的法官就灵活把法庭延伸到百姓最近的地方,深入农村,深入到社区,深入到学校,深入到田间地头,通过和百姓打成一片,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在群众中找到证据,讲事实摆道理,使得当事人和旁听老百姓明白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依靠群众进行审判和调解,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和群众监督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对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解决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模糊认识,面对面谈问题,讲事实直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这样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也方便群众诉讼,节省他们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支出,对当地群众也是法治教育的过程,对我们法官也是一种监督,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要求法官是公正的,清廉的,还期待法官是和蔼的,亲民的。因此要想做到亲民就必须贴近百姓,深入审判一线。在审理农村案件中,有些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另案处理,如果草率结案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所以在审理农村案件中,一定要考虑农村特有的处理问题方法,既要讲法律,又要灵活运用,还要及时疏导安抚当事人,缓解他们冲动情绪,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审理农村案件特别要注重证据真实公正

        当今百姓期待的还是法院要把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经的住历史的检验,办铁案就是要保证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精品案就是在铁案基础上对案件质量的更高要求,和谐案是审判结果的最佳体现,也就是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舆论效果的最佳统一,达到服判息诉,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对于农村案件的当事人不要拘泥于民事证据规则规定,更要继承马锡武审判方式,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这是因为有的农村百姓往往在证据把握上有疏漏,如果我们不能真实,公正的还原案件真相,仅仅依靠老百姓提供的证据,就会使老百姓之间原有的矛盾更加恶化,这样原有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又增加新的矛盾。所以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息诉止争,基层法庭法官断案就要考虑民俗民风,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深入到老百姓所在村以及村民组调查调解,还原客观事实真相,尽可能使案件真相大白。让百姓在旁听中明辨是非,有时百姓众口一词也是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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