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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维权难 检察院建议适用劳动法


超龄劳动者维权难 检察院建议适用劳动法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还适用劳动法吗?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典型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是最高检刚刚公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8年8月以来,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义乌经营量贩KTV,梁某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经营不善,公司拖欠27名员工工资共计9万余元,其中有两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资的情况下逃匿。劳动行政部门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付清员工工资88753元。但梁某某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该两名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确认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两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23日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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