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对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提了哪些要求?
答:人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支撑。《条例》专设一章,对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工作队伍作出规定。一是加强对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使用。规定要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二是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定要加强对乡村教师、医生、农业科技人才和技术推广人才、高素质农民的培养,造就更多乡土人才。三是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问: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条例》从改革、投入、科技教育、乡村规划、法治等方面,对各级党委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二是要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三是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四是要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五是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问:《条例》在加强对农村工作的考核监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必须强化考核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条例》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要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二是依法依规问责。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三是加强正向激励。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各级党委要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一是广泛学习宣传。各级党委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二是强化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用《条例》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推进“三农”工作。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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