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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珠多糖”投资方海印股份被罚35万元


  记者从中国证券网信息披露平台8月9日公布的“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告知书》)书中获悉,“今珠多糖可防治非洲猪瘟”涉事方因其在此前公布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印股份董事兼总裁邵建佳、海印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告知书》显示,经查明,海印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包括七条:一、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二、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三、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四、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五、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六、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七、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就公众最关心的“今珠多糖可防治非洲猪瘟”的情况,《告知书》中提到调查结果为:“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南药为原料制备的兽用制剂,属于天然热带植物提取物组方制剂,而不属于疫苗,二者在生物安全性和生态毒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许某太、许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的专利在《关于签署的公告》发布日仍处于系统自动受理状态,彼时并未获得授权,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这项专利身份至今未得到官方的最终认可。

  

  “今珠多糖”事件回溯:

  5月24日 递交专利申请。

  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注册成立。许某太、许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涉及的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

  6月11日 三方签署合同。

  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今珠公司三方签署《合作合同》,称“基于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技术专利,公司拟与该研究团队合作,投资天然药物领域,支持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

  6月12日 海印股份公布成功研制非洲猪瘟防治疫苗“今珠多糖注射液”。

  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许某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在合同签订后,海印股份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亿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

  6月13日 农业农村部作出回应。

  农业农村部回应此事件称,截至目前,农业农村部尚未受理过任何针对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治疗药物或疫苗,所谓“可以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没有申请兽药注册,有关企业更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司局及时责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迅速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依法查处。

  同时,深交所给海印股份下发问询函,深交所要求海印股份补充披露上述有效率数据的具体来源,是否有官方证明或其他支持文件。

  6月17日 海印股份公开道歉。

  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许某太教授及其团队一直准确定义其研制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为兽用制剂,“疫苗”一词从未在《合作合同》中出现。原公告的主要条款的引用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表述中,公司已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指引要求,将合同的主要条款等进行了真实、准确的披露。公司公告里共有13处准确地引用了“今珠多糖注射液”,但因工作人员疏忽,出现了一处错误表述,将原公告“一、合同签署概况”项下的“(一)基本情况”的“为非洲猪瘟防治注射液的投产做准备”表述为“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公司就本次因工作疏忽而出现的笔误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

  7月26日 证监会立案调查。

  海印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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