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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本报讯(记者 李锐)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包括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二是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包括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三是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四是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包括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形成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意见》强调,要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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