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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失踪冒充知情人索取悬赏金获罪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都长期在外打工,10岁的儿子留守在家中生活。一个月前,儿子独自外出玩耍时失踪,因发动亲朋好友寻找未果,我们通过微信发布启事,称只要能提供线索帮助找到儿子,愿支付5万元悬赏金。肖某见之,觉得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假称知道我儿子的具体下落,一定能帮我找到儿子。但为了防止我不履行悬赏承诺,要我先往其银行卡打入3万元定金。我未加思索便照办了,而肖某收款后消息全无。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梁琳燕

梁琳燕读者:

  肖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肖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具备领取悬赏金(定金)的条件,不可能完成指定的事项,根本没有占有你悬赏金(定金)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对应的合同依据,纯属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占有定金。另一方面,肖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自愿”交付财物。

  肖某通过寻人启事获得信息后,假冒知情人身份,虚构知道你儿子的具体下落,一定能让你找到儿子,借口担心你不履行悬赏承诺,要你先行给付定金,而你基于不知道是谎言,陷于错误认识、错误相信而照办,无疑与之吻合。

  再一方面,肖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只有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肖某的涉案金额高达3万元,明显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甚至属于“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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