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鹿邑县一所农村学校在建设学生宿舍时,发现所使用的由山东省枣庄市鹏源公司出品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居然用手就能捏碎。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干部面对媒体采访,突然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举动——只张嘴不出声,导致事件持续引发关注。因事件正处于调查中,究竟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销售环节出现问题,目前不得而知。但学校方既损失了25吨水泥费用,也为此多花费了拆除假水泥、送检化验等费用,那么这些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事件属于因买卖关系引起的产品质量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现有证据确实能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假水泥,该学校可以向水泥的生产者即厂家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水泥质量问题是因厂家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厂家追偿。如果是销售者的过错使水泥无法使用的,厂家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从立法的角度看,被侵权人既可以选择销售者也可以选择生产者请求赔偿,是降低其维权成本、减少讼累的体现。
除了25吨水泥的费用外,对于拆除假水泥、送检化验等费用能否获得赔偿呢?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所指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又包括合理范围内的间接损失。本事件中,除了购买假水泥的货币损失、运输损失等损失外,还应当考虑拆除假水泥、送检化验等损失,乃至合同延期的赔偿费用及其他间接损失等都可以考虑在内。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李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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