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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改革要重视小农户组织化发展


  蔡永飞

  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意义重大,多次被写进中央文件。近日笔者到贵州某市调研“三变”改革,了解到这一改革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引发了关于如何推进“三变”改革的深入思考。

  “三变”是在脱贫攻坚背景下开始的探索,全国许多地方推广“三变”经验,也突出强调为农民创造一个稳定增收路径的目标。其特点是,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资本下乡所建的农业龙头企业,不仅拿到稳定的土地流转费,还稳定地拿到土地入股分红,再加上到龙头企业的务工收入,乃至以占有经营收入股份的方式反租倒包龙头企业的经营项目,“三变”后的农民收入确实显著增加了。

  然而,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若龙头企业经营失败怎么办?调研中,当地干部说,目前政府承诺提供兜底保障。据介绍,该市财政每年预算农业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金各500万元,撬动商业保险进入“三变”产业。尽管取得一定效果,但若无限度兜底是否可取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三变”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导向。“三变”改革,本质上是引导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兜底应是有底线的,“发挥好政府作用”不是无条件地承诺让入股农户得到只增不减的收益,事实上也不可能无限度兑现这种承诺。因此,推进“三变”改革,既要着眼于建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机制,更应当引导农民强化市场意识,明确市场机制和政府惠农政策的边界。特别是,传统小农户进入市场是非常困难的,而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将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就可能形成有力量的市场主体。

  一是将共同流转土地给某个龙头企业的小农户组织成“某村土地承包户入股某企业股东会”,一方面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参与者,另一方面成为土地流转收益、入股收益谈判主体。现阶段虽然农民以土地入股成了股东,但龙头企业对农民股东在企业经营项目选择、生产经营管理上应有的话语权并没有给予重视,这种情况应该改变。事实上,农民股东以协商形成的适当方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并不会干扰龙头企业发展,恰恰相反,这是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二是将在企业务工的劳动力组织成“某企业农民工会”,像河北省正定县塔元村成立的塔元村工会那样,形成农民务工收益谈判主体。塔元村工会像城市企业工会一样依法开展活动,有效增强了农民工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农业企业务工的农民也可以组织工会,既可以更多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三是将参与反租倒包的农户组织成“某村反租倒包农户合作社”,用以形成反租倒包农户生产经营的协作者和收益谈判主体。调研所在市实行“三变”改革的乡村,有龙头企业把连片种植水果的大田划成网格,由农户分别承包管理,农户从水果销售收入中取得30%的收益。这些农户也有必要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

  将分散农民组织起来,让“龙头企业+股东会+合作社+农户”成为一个成熟机制,是传统小农户转化为现代小农户、形成由新型经营主体组成的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键。这些农民组织,都是“三变”改革将要和应当带来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作者系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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