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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记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经历了怎样的修改过程?专家如何解读新法?请看今日热点聚焦——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记

  本报记者石亚楠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石。

  改革开放,起步农村。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标志性举措,也是宪法确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规定,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15年过去,农业农村发展与日俱进。“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解释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这些重大的方针政策、改革举措,都需要提供法律支撑和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

  2017年10月31日,在经过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后,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大幕开启。

  2018年12月29日,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历时近两年,历经“三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背后有哪些思想碰撞?又有哪些观点争议?记者带您回顾三次审议背后的故事。

  首次审议——

  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案一审稿吸纳了这一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给农民吃上了定心丸。2017年,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三权分置’入法,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都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发展学院法学教授任大鹏说。

  如何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一审稿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方新委员认为,土地的经营权转移以后,还是要坚持农田的定位,如果改变土地用途要特别慎重,即便是种果树、种经济作物等也会对土地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所以希望“三权”分置要坚持农田定位的底线不能破。

  长期以来,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进城落户能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前置条件?草案一审稿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进退都无后顾之忧。刘振伟委员在就草案一审稿向大会作说明时说,“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选择权交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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