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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农村新报讯 (记者肖敏 通讯员朱博 匡仁杰 实习生魏悠荻)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有害生物引种风险评估,并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应当隔离试种,经试种确认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方可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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