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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商痛定思痛忙“补课”


“告知”缺位伤农又伤己农资商痛定思痛忙“补课”    农村新报讯 记者 萧丝

    “出售这个种子时,一定要告诉社员,低温时要注意稻瘟病的防治,不能偏施氮肥,播种不能太晚,一定要在3月底、4月初播种,否则影响第二季再生稻的产量和品质.......”
    眼下,稻谷收仓了,本是冬闲之时,洪湖春露合作社负责农资销售的当家人郭家洪却不敢怠慢,正利用冬闲对辖内经销稻种丰两优香一号的农资商,进行“告知义务”培训。
    郭家洪说,对农资销售,强调当面“告知”事项,这是用教训买来的。在社里,有许多农户年龄偏大,有的读书不多,一旦出现问题,导致减产减收,就会产生纠纷。他告诉记者,前些年,有些社员购种时,经销商因忽略了当面告知事项,结果在低温时农户没有及时防治稻瘟病,导致减产,便前来索赔,并责怪种子不好。
    眼下,许多“受过伤”的农资经销商也像郭家洪一样开始补“农资销售告知”课。湖北惠民公司董事长祈先超说,他们10月才举办了经销商培训会,其中,就有这项内容。监利陈世宇、洪湖万国志、黄陂刘良高、仙桃黄先军等农资经销商告诉记者,他们当地的农资商对前来购买农资的朋友比较注意尽自己的告知义务了,有时忙忘记了,还会打电话给客户,强调一下注意事项。
    当面告知缺位,容易坑农害己,是许多农资经销商共同的感受。
    今年9月,宜城市王集镇汉水村朱启斌、何在焕等10名农民在徐某农资店购买“迷你黄”娃娃菜种子800袋,种植了35亩,一周后发现,出苗率大多在40%以下,有的地块更少,出苗率只有10%。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不是种子的问题,而是今年当地出现了持续高温和干旱天气,蔬菜种植时一定要注意保墒。而经营商在销售时没有告知农户在特殊情况下应注意事项,经销商没有当面告知清楚,为此经销商为10位农户承担部分损失责任,赔偿农民经济损失21540元。
    “这个种子连中文标识都没有,我们农民怎么看得懂呀。”农民朱启斌、何在焕说。许多农民发现,现在农资有很多洋品牌,尤其是农药、化肥,很难看懂,一旦用错,便会发生药害、肥害,轻则影响作物生长发育,重则绝产绝收。他们希望经销商能当面强调一下用法用量和相关注意事项。
    目前,仍有部分经销商未尽告知义务,损人又伤己。近两年,因忽略告知而引发的涉农纠纷频频发生。宜城工商郭付贞介绍,宜城市工商截至10月,农资执法案件达120件,其中,就有不少因告知缺位而引发的农资纠纷案件。据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统计,2015年农业执法已立案查处的有1656件,其中大多是农资纠纷引发的涉农案。
    记者百度了一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此,相关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农资经销商,农资,也是商品,经销商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相关特别注意事项,如因此而导致农民减产减收的,农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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