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过招,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农村新报讯 案例:覃某乙因年事已高且孤身一人,于2015年春节过后搬到侄子覃某甲家中一同生活。之后由于覃某甲养蚕需要大房间,便把覃某乙调整到小房间,而覃某乙却认为侄子一心想把自己赶走,心里不舒服,便搬离覃某甲家独自居住。但双方产生矛盾。
2015年6月21日上午,覃某乙看到覃某甲的电车停在路旁,便拿起菜刀砍其电动车;看到覃某甲后,又用菜刀追赶覃某甲,后被村民劝下。当日下午4点许,覃某乙又拿菜刀追砍覃某甲。在相打过程中,覃某乙手中的菜刀跌落在地,覃某甲用木棍朝覃某乙身上一顿乱打。事发后,覃某乙被送到医院治疗,覃某甲借了2000元到医院给覃某乙交医药费。经鉴定,覃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覃某甲却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覃某甲面对欲行凶的覃某乙是有备的应对,并与覃某乙发生互打;乘覃某乙被打掉作案工具和被打跌倒在地时,仍继续进行殴打,目的是使覃某乙不再具备伤害的条件。为此被告人覃某甲的行为不是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故法院综合犯罪动机、目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考虑,判处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李柳凤张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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