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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农村新报讯 案例:2014年8月14日13时许,杨某因其女友宋某在县城某足疗店与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发生口角,欲对黄某等人进行报复,遂电话纠集王某、朱某、侯某,持刀、甩棍及棒球棒对黄某、张某、郑某进行殴打。打斗过程中,杨某持刀将郑某、黄某、张某捅伤,王某、朱某、侯某用甩棍和棒球棒追打黄某和张某。经法医鉴定:郑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黄某、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某、王某、朱某、侯某主动投案。
    分析:检察机关依据上述事实,以各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报复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已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被害人一方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是否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一、聚众斗殴罪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并非对偶性共同犯罪。所谓对偶性犯罪,在刑法理论中也为对行性犯罪,指基于两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二、从主客观相统一方面来看,只要三人以上聚众有斗殴的故意,就应该构成聚众斗殴罪,否则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离,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三、从司法实践看,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郑某一方多人的斗殴行为,虽然郑某一方没有斗殴故意的,单对有斗殴故意的杨某一方仍可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被告人杨某等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已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即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所谓“聚众犯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聚众犯罪时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此时对行为人不再以其所实施的聚众犯罪的罪名处罚,也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而是以刑法规定的其他条文规定的另一罪名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聚众斗殴,至被害人郑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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