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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基层动物疫病监测采集血样难的建议


    编辑部:

    动物疫病监测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直接为动物疫病防控目标、防控策略、防控措施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现如今,《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对新常态下的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更高、更具体要求,动物疫病监测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凸显。但是,基层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却面临诸多新问题,采集血样难就是诸多新问题之一。

    经调查,发现采集血样难的主要表现是:一是不支持不配合的多。一定数量的畜禽养殖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危机意识,未能正确认识动物疫病危害,未能认清当前动物疫病形势,未能知晓动物疫病监测的实际意义,只是一味认为采集血样会影响自己畜禽的生长或生产,从而拒绝采集血样。二是会具体操作的人员少。基层畜牧兽医队伍普遍存在人员年龄和知识老化、技能退化等问题,人老眼花、体力不足、技术不熟练、操作不到位的“老人”往往不能够“一针见血”,也使得畜禽养殖业主反感、推诿采集血样工作。

    如何尽快把采集血样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做出成效呢?

    一是要加强宣传解疑惑。各基层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特别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大《动物防疫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讲清采集畜禽血样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解答广大畜禽养殖单位心中的各种疑惑,使其积极、主动配合采集血样工作。

    二是要强化培训提能力。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坚持脱产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技术培训与综合业务培训相结合,区分年龄层次、知识层次,采取“送出去、请进来”、“县校合作”、“阳光工程”等多种培训方式,切实抓好操作技能培训,提升基层畜牧兽医人员采集血样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出台制度给补偿。各基层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本着利于工作、惠及群众的理念,着眼长远,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的动物采血补偿标准,为动物疫病监测采集血样提供根本保障。对采集血样的,应及时给予畜禽养殖单位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对在采集血样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等意外情况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理。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翟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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