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生前系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某村抽水员,为本村抽水数十年,村里每年为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2010年6月29日上午,张三在为本村抽水灌溉农田时,因潜水泵漏电致其当场死亡。其家属认为张三的死是由于供电公司的维护和管理不到位,致使全部配件老化,导致事故的发生,要求供电公司承担各项赔偿款219606元。而供电公司则以使用电没有打报告为由,拒绝承担一切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抽水房及内设相关电力设施都是由村集体出资建设、购买,并用于该村农田水利灌溉。出事的配电盘已有20余年的使用历史,涉案的配电室、变压器属于该村专用供电设施,配电室的钥匙也由其村民自行保管。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该供电设施引起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睢宁县供电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倪泗娟 王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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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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