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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销售“假种子”判赔4万元


    3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一例“假种子”坑农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367.75元。

    2009年3月,沭阳县小店乡农民华明生从该县农技公司购买徐州产“9优418稻种”137公斤,说明书载明该稻种近年在适宜地区一般亩产650~700公斤,高产可达800公斤。华民生按此稻种说明书的内容在当地进行宣传后,有60余户农民购买。当年播种后水稻却少结穗甚至不结穗,造成大面积减产或绝产。经技术部门鉴定,该批种子为假冒“9优418稻种”,理论单产仅有287.8公斤。后华明生按照每亩505公斤产量、每公斤1.5元的标准向购种农户进行了赔偿。华明生遂起诉县农技公司要求行使追偿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种子法》第41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其追偿。本案原、被告均为假种子的销售者,原告在向农民支付赔款后,向被告农技公司行使追偿权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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