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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本报记者 肖力伟 崔丽

    国家认监委近日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新版实施规则、认证目录已于3月1日起实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也同步开通启用。新版实施规则与以往有何不同?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将如何完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同志。

    记者: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发展状况如何?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

    认监委: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有机产品的需求明显上升,有机产品生产消费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9337张,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

    然而,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由于商业竞争激烈、少数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一些问题也开始凸现,主要表现为存在夸大与虚假宣传行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消费理念存在误区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切实促进我国有机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认监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有机产品认证制度。

    记者:新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规则也是其中的一项举措吧?与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呢?

    认监委:是的。新版实施规则突出一个“严”字,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认证要求都更加严格。一是生产、加工和标识、销售标准更加严格。比如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能进行平行生产;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投入物质增加了使用限定条件;使用标准附录之外的投入物质需进行评估;转换期内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更加严格;有机产品中不能检出任何禁用物质;销售产品需使用销售证并建立“一品一码”追溯体系;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二是认证程序更加严格规范。如要求认证机构对产地环境必须进行监测(检测),认证现场检查需覆盖所有生产活动范围;规定对产品所有生产季(茬)均需现场检查;对所有认证产品都要进行产品检测;认证活动需提前报告监督部门;认证证书由国家认监委信息系统统一赋号;同时还增加了证书撤销、暂停、注销的条件等。三是建立了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对于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延续的,获证企业再次申请有机产品认证时,必须重新进行有机生产转换。

    记者:这样看来,新版实施规则是否增加了很多内容?对认证机构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

    认监委:新版规则确实增加了很多内容。比如《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从原来的七章3500字,增加到10章9000字,增加了“再认证”、“证书撤销、暂停和注销”及“销售证”、“投入物评估”等内容,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新版实施规则也进一步统一了认证尺度,认证程序要求更加明确和细化。比如对原先由认证机构自由裁量的内容进行统一要求,如统一认证产品目录,统一转换期判定、现场检查范围和频次、产品和环境检测要求,细化证书撤销、暂停、注销条件,明确证书暂停时间,规定撤销和注销的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等。

    记者:之前消费者普遍反映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难以辨别和查询,对此又是如何解决的?

    认监委: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立了有机产品追溯体系。严格规范产量衡算、收获、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的认证检查过程,要求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配合使用销售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发放的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所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自2012年3月1日起,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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