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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助市场环境改善


    吴国昌(江西省种子管理局局长):我国种业经过近10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如意的地方,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从企业方面来讲,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短期利益,对育种创新投入不足,导致品种套牌侵权活动猖獗,抑制了种子企业对品种研发的投入积极性,损害了合法企业的正当利益。

    从管理机构方面来讲,虽然完成了种子体制改革,但种子管理仍然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造成种子监管不到位,执法还存在盲区。

    我们的建议:组建成立专门的种子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尽快出台贯彻实施的细化意见。出台越早,我们工作就越主动。尽快启动《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争取在法律规章上直接赋予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牌退出制度,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加大对种子生产基地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坚持“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引导企业向种子生产优势区域集中,从政策和资金层面推进种子生产基地健康发展。改善品种试验条件,重点加强各区试站基础设施建设,改进试验手段。严格审定标准,完善品种审定和退出制度,建立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库,开展DNA指纹鉴定和转基因检测,进一步完善品种管理体系。

    丁万志(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站长):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就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谈几点想法:

    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首先要提高准入门槛。提高门槛一是可以减少企业数量,净化种子经营主体。二是能够对企业产生一定的约束,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三是能够承担一定的赔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四是种企能够真正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可以减少或者杜绝侵权套牌行为。

    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还要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的管理。基地管理主要是管理无证生产、挂靠生产、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种子等行为。更要加强种子经营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格查处。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构成强大威慑。二是严格退出机制。违规的企业要退出,套牌的品种要强制退出。三是抓好诚信评定。通过诚信企业的评定,能够直接影响到非诚信企业的经营。

    明确职责是关系执法地位问题。农业部应该借落实《意见》的东风,进一步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地位和性质。解决目前种子管理机构有的授权执法,有的委托执法,有的地方设局,有的地方设站等混乱局面。

    种子管理技术性很强,若想真正管好种子,必须加强对种子管理的投资,不断强化种子执法手段。不但要强化种子质量检测手段,如果允许,还应把品种区试店逐步转移到基层种子管理机构。

    唐航鹰(福建省种子总站站长):以建宁县为主产区的福建省杂交水稻制种基地逐年稳定发展,制种面积不断扩大,推动了全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也吸引着省内外种企在建宁县安排制种。

    把好制种“准入关”。对制种企业的资本条件、人员条件、设施条件、基地条件加强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

    把好资质“保持关”。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后定期检查,对于有问题的种子企业,限期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把好质量“源头关”。在种子收获季节,要查实制种田的所属种子企业及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在种子收购季节,打击抢购、套购、打“白条”等违法行为。

    在做好种子基地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加大对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的扶持力度。建议加大对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制种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新建、扩建和改造一批种子仓储设施,提高种子生产效率和种子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对省级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建议国家在扶持育繁推一体化、大的种业企业的同时,加大对省级优势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品种培育和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技术的创新与利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完善种子储备制度。建议国家加大种子储备的财政预算,由动态储备改为实量储备,确保“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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