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司法解释便民特点突出
本报讯(记者李海涛)最高人民法院3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地位和效力,经司法确认后,就具有法院裁判效力。为了规范该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高法出台了该司法解释。
记者了解到,该司法解释具有三大便民特点。一是当事人可以就近申请确认,如可以选择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密切的人民法庭。二是要求法院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在受理的时候,具备确认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如果条件成熟,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审查确认。三是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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