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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立健全屠宰监管法治保障体系


    近年来,吉林省高度重视畜禽屠宰行业立法工作,法规建设能够着眼省情实际,本着依法监管、规范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不断修订完善。

    2006年出台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猪、牛、羊、鸡、鸭、鹅等8个品种纳入法规监管范围,在全国率先完成屠宰行业地方性立法工作。2017年完成《条例》第二次修订,主要以监管职责调整为契机,重点解决屠宰行业存在的乡镇小型屠宰厂点监管难、监管体制机制不理顺以及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等突出问题和难题。

    据介绍,吉林省新《条例》修订出台后,在监管品种、许可审批制度、授权机构执法、强化乡镇屠宰监管、规范市场活禽现杀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为强化行业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一是调整了畜禽屠宰许可审批制度,明确了当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与目前国家现行有效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批制度相衔接,落实了属地政府屠宰监管责任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二是明确了授权屠宰机构监督执法。明确由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的机构作为监督执法主体,有效利用现有的执法机构资源,明确执法主体,提高了执法效率。三是强化了乡镇畜禽屠宰监管。单独明确了小型畜禽屠宰厂点的设立条件、供应范围、监管主体、处罚依据,实现了从许可审批到监管规范的有效监管。四是规范了市场活禽现杀行为。本着实事求是,逐步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活禽宰杀行为相关规定,明确了市场活禽宰杀的监管主体,再次实现与食药监部门联防联控监管链条的闭合。

    吉林省法规修订工作为屠宰行业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鉴,在新《条例》修订实施后,依法监管体制得到理顺,授权执法强化了监管力度,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和市场内活禽现杀等热点难点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为强化屠宰监管,打击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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