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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水利建设基金筹管办法


    本报讯(记者何定明)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组成、来源、提取办法、使用和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办法》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办法》规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办法》还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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