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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开发面临的困境和解决之道


乡村旅游开发面临的困境和解决之道 ——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博弈(下)

  □□任荣白儁风

  收益分配

  长期以来,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一直是乡村旅游开发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由于土地的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只有政府才有权将土地用于开发乡村旅游,所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不免会出现官商勾结、低价征收群众土地、强行拆迁的现象。最后,政府和开发商获利,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却受损,这完全违背了发展乡村旅游为民谋利的宗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乡村旅游开发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要让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参与,分享丰硕成果。而追求合理分配的关键在于绩效评估,按照绩效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经济报酬,这有赖于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不仅要涵盖经济指标,还要将社会和生态指标全面纳入其中,突出体现绩效中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使得绩效评估能真正反映出乡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福祉的改善。而兼顾公平的关键在于明晰产权,只有产权明晰了,才能分清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多寡。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应该按照参与人群数量和土地价值来确定股份,农民按照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分红,共享乡村旅游发展带来的硕果。通过产权划分和绩效评估,有利于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实现共同富裕。

  “污染者”付费

  发展乡村旅游,虽然能够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但也给农村环境带来了沉重的环境污染包袱。谁都想在巨大的经济收益中分一杯羹,却无人愿意支付环境成本,承担相应责任,到最后,当地农民不得不被迫背起这个包袱,忍受环境污染之苦。

  环境污染的“包袱”应该由撇下它的人来背负。谁污染,谁就得为此付出代价,承担环境治理的费用,这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这实际是一种生态补偿的实现方式,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实现对生态系统的投入和补偿。在整个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需要确定三方面要素:受偿者、支付者和支付数额。在我国,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是理所当然的受偿者。另外,受到环境污染之苦的当事人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对于责任人的追究,要寄希望于监督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强和监测手段的进步,通过机构监督和管理以及监测技术的进步,更快、更准确地确定责任单位和个人。至于支付数额,则应该根据污染造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影响来确定。在合理评价其影响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造成的负面效应来核算补偿金额,以环境保护法规和条例的形式落实补偿措施,使生态补偿不落“空”、“假”之嫌。

  可持续发展

  一些地方对有限资源的过度开发,似乎将乡村旅游带上了一条走向终结的不归路,当地球资源被狂热耗尽的那一刻,“未来发展”将成为无米之炊。因此,摆在当前的一个深刻的问题是,如何维持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为了避免走上毁灭的单行道,迫切需要为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探索出一条循环经济之路。

  旅游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生态学原理为理论基础,涵盖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旅游区(点)规划与设计、旅游产品策划与创新、旅游服务组织与提供、旅游企业运营与管理等的旅游经济活动,是建立在旅游资源持续利用、旅游环境保护、物质与能源高效利用的基础上的旅游经济发展方式。它的实质是在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再修复、再思考、再整合“6R”原则的指导下,通过清洁生产、耦合共生、资源再造、环境修复途径,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影响来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理论上讲,循环经济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然而,我们仍然面临着意识和技术上的难题。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居民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还比较淡薄,特别是在某些传统思想束缚下,一些与时代脱节的守旧意识还一时难以改变。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人们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从源头上减轻环境压力。在技术上,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传统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推动高效节能的循环模式的推广运行;另一方面,需要加快资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替代性能源开发和环境修复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赶在可预见的资源耗竭之前走上发展循环经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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