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实施 内陆水域近岸海域分区指导
□□本报记者杨曙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和指导各重点水域的增殖放流活动,实现增殖放流事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这是“十二五”期间全国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性规划,也是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将促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实现科学有序发展。
“分区规划”是《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核心内容,包括内陆水域规划和近岸海域规划两大部分,综合考虑不同区域水域和生物资源特点、渔业发展状况和增殖放流工作基础,合理确定各分区增殖放流重点水域、主要物种、功能定位和2015年放流指导目标。内陆水域规划包括东北区、华北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等六个区,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等重点水域274片,规划2015年增殖放流经济物种87亿尾、珍稀濒危物种0.23亿尾。近岸海域规划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区,规划重要水域82片,规划2015年增殖放流经济物种253亿尾、珍稀濒危物种0.06亿尾。
近年来,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参与程度的提高,增殖放流中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解决:一是确保原有水域生态安全。增殖放流过程中,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生物进入天然水体将造成原生自然生态系统的改变,非当地原有物种移入本地水域以及原有物种放流数量和比例结构搭配不适当均会对原生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影响。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单位、个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增多,潜在的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全国不同区域的增殖放流适宜物种,确保水域生态安全。二是确定增殖放流的主要物种和重点水域。部分地方在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过程中过于注重本地渔民增收,增殖放流的品种以定居性或游动性不强的水生生物为主,对于增殖放流大范围洄游性的水生生物物种积极性不高;增殖放流水域多是选择易于管理的小型和封闭性湖泊、水库,跨省(区、市)的开放型江河湖泊、重点城市的水源地以及边界水域等重点水域增殖放流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统筹规划全国重点适宜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水域,充分发挥增殖放流多功能作用,体现增殖放流的公益性。三是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的问题。以往,农业部只明确各地年度增殖放流总任务和资金规模,由各省(区、市)确定管辖区域内增殖放流的水域和物种。由于规划不到位,部分地区存在放流资金规模小而散、放流活动随意性大、放流水域和物种重点不突出不匹配以及放流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既难以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也不利于项目资金监管。近几年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迄今为止,除《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外,从国家层面上尚未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制定过具体规划予以指导,这既与当前全社会对增殖放流事业的重视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增殖放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重要水域面临的渔业资源衰退、水生生物濒危程度加剧、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将增殖放流功能定位在种群恢复、渔民增收、生物净水和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等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在东海、南海等近岸海域放流大黄鱼、鲷、石斑鱼,在长江、黄河、黑龙江等主要江河放流四大家鱼、大麻哈鱼等经济物种,在长江、闽江等水域放流中华鲟、胭脂鱼等珍稀濒危物种,促进生物种群恢复。二是通过在渤海、黄海等近岸海域放流对虾、海蜇、梭子蟹,以及在长江中下游等内陆地区的湖泊、水库等传统渔区放流鲢、鳙等物种,促进渔民增收。三是通过在密云水库、东江等北京、香港的重要水源地放流鲢、鳙、细鳞斜颌鲴等物种,实施生物净水、保障饮水安全。四是通过在黑龙江、鸭绿江、图们江、雅鲁藏布江等边境交界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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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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