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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有变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公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草案。梳理此次修订内容,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上,资质以及其他条件均发生了变化。

    草案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三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在注册资本方面,申请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

    申请转基因稻、玉米、小麦种子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其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现办法为3000万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以上企业,要求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占固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

    周玲俐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种子 农作物种子 相结合 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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