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棉花、油菜、花生、糖料、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蚕桑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41个。规划建设科研冬(夏)繁育制种基地3个。其中冬繁基地1个,布局在云南大理;夏繁基地2个,布局在青海果洛州、河北张家口。
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外,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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